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1民初856号之二
申请人: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吴城镇后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0WF1Y4K。
法定代表人:孟舞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豪,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
被申请人:漯河市泰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孟南工业区纬三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6185349XM。
法定代表人:程伟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漯河市泰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豫1121民初85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漯河市泰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因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漯河市泰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漯河市泰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宋俊峰的存款27.5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国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董灵歌
书记员朱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