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淮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财保75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徐州市淮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与二轻路交叉口理想大厦1-1-405室。
法定代表人:丁一,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小勇,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代理人:韩进。
***与徐州市淮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苏0312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州市淮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号车辆。保全价值10万元。变更保全申请人徐州市淮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反担保,要求解除扣押措施,并提供10万元现金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市淮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号车辆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