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1民初5499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YA200036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周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