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武汉绘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谭湖一路光谷**工坊******/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多维联动数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绘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多维联动数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多维联动数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