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达威专用车辆有限公司

山东中达威专用车辆有限公司、路敦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民辖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达威专用车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NNJ3MXA,住所地*********3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敦塘,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上诉人山东中达威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敦塘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23)鲁0830民初5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山东中达威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且买卖合同已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以买卖合同约定为准。申请人虽向被申请人出具了证明,但该证明系用于证明车辆公告事宜,该证明系申请人单方出具。并且申请人已就车辆公告情况进行了完善,目前车辆已经具备上牌条件,该证明中证明内容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并不存在违约情况。双方系买卖合同纠纷,应当以买卖合同约定为准,不应以该证明为准。综上所述,汶上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路敦塘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2022年6月5日,争议双方签订《山东中达威专用车有限公司环卫车辆定作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若有争议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为山东省***。2022年6月25日,争议双方签订《山东中达威专用车有限公司环卫车辆定作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4条约定“上述1、2、3项,若出现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补充协议中的乙方系路敦塘。2022年9月1日,由山东中达威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如出现争议,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解决……”,该证明中的乙方系路敦塘。山东中达威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与路敦塘双方就管辖进行多次约定,最终约定由路敦塘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规定,为有效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按照管辖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路敦塘住所地为汶上县,属一审法院司法辖区。一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荆 颖 书 记 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