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凯力科技有限公司

襄阳凯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襄阳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91民初359号
原告:襄阳凯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襄阳凯力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襄阳凯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工业园南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襄阳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凯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凯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襄阳光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凯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凯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襄阳凯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