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执1968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凯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连勇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经开区东津新区楚城路**。
法定代表人:叶礼璋,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襄阳凯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607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襄阳凯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23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90元,执行费3416元。执行中,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襄阳东津新区侯营村有土地使用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襄阳市东津新区侯营村不动产证号为鄂(2017)襄阳市不动产权第0013845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此外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通过传统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将被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叶礼璋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雪峰
审判员 樊其勇
审判员 唐俊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