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04民初382号
原告:襄阳凯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悦活荟东风公寓**。
法定代表人:连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良涛,男,襄阳凯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秀玲,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至信大道9号(汽车产业园内)。
负责人:李桥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琳,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襄阳凯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猎豹汽车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襄阳凯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凯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凯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11元,减半收取计3155.5元,由原告襄阳凯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卫东
人民陪审员 张乃富
人民陪审员 解达雄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许佩玲
书记员杨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