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长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8民终25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长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宣城市宝城路299号。 负责人:**,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园路与***交叉口东南角香江**(东区)11幢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长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802民初4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长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和上诉的书面申请,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交同意其撤回起诉的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安徽长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802民初48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安徽长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10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31.53元减半收取2165.77元,均由上诉人安徽长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