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02民初962号
原告:***,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长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015641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长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