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终6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长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杜忠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长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1民初52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虽在此之前对长禧公司提起诉讼,但仅是因为***提供的证据不足,从而导致法院支持了***部分请求。特别是2019年8月2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谈话笔录明确说明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2015年12月***进场至年底合计工时324小时的证据。在本次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原始的记工时凭证,该原始凭证充分体现了***的工作小时,属于因新的证据从而发生新的事实,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审法院认为***属于重复起诉,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长禧公司辩称,1.一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本案就同一事实已经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生效判决。本案与(2018)皖0121民初2491号案件的原被告相同、案由相同、法律关系相同、诉讼请求也系包含关系,原判决已就该纠纷作出生效判决,且长禧公司已经全部履行。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所称“因新的证据从而发生新的事实”无理无据。本案并没有发生任何新的事实,仅是***称找到了所谓的“原始工时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正确的途径应去申请启动再审程序,而不是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
2.退一步说,本案***提供的材料也并不属于新证据,不影响原判决事实的认定。本案中***提供的材料是为了证明租金总额为41500元,而原案判决中提供的欠条也载明了租金总额为41500元,同时备注借支未扣。其提供的所谓新证据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并不矛盾。***本人在原审的庭审中也认可了该部分内容,该欠条的总金额应扣除已支付的部分款项,尚欠款项部分已经法院判决生效并由长禧公司支付完毕,长禧公司不存在欠付租金的情形。一审判决已对事实作出认定,***提供的材料不影响原判决事实的认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长禧公司支付原告机械租赁费2400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由长禧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诉长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已作出(2018)皖0121民初2491号判决书,认定***主张的24000元机械租赁款为已借支未扣除,驳回了***的该部分诉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民终6585号民事判决书亦以证据不足驳回了***的上诉,维持原判。(2018)皖0121民初2491号判决书、(2019)皖01民终6585号民事判决书均为生效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并未发生新的事实。***虽提交了新证据,但其就同一事实、同一被告、同一诉讼标的及相同的法律依据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次诉请主张的24000元已经生效判决进行审查认定,***本次起诉新提交的证据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生效判决作出后发生的新的事实。现***就同一事实、同一被告、同一诉讼标的再次起诉,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据此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长海
审判员 方玮韡
审判员 马枫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胡梦云
书记员胡天纯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