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599号
原告:武汉长盛煤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卓尔企业社区3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68369839C。
法定代表人:刘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萌,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华大盛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阳曲园区五龙口街东华苑40座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75993808Y。
法定代表人:马新龙。
原告武汉长盛煤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华大盛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长盛煤安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长盛煤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4元,由原告武汉长盛煤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