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煤田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521民初216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被告某乙公司价值647,510.98元的财产,并以某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100501046020260000868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某乙公司在某银行泸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647,510.9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从实际冻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