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民初2205号
原告:南通鼎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海南市场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鼎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南通鼎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鼎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侯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