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9889号
申请人:淳安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南路16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余平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都***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胜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人民政府北路2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通鼎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海南市场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淮安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淳安县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海南胜世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鼎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海南胜世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鼎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861.6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胜世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鼎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861.6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