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鼎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鼎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甘0302民初2722号 原告:南通鼎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海南市场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NGEG58G。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3号(晟峰软件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594200M。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鼎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通鼎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537612.87元;2、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上述欠付工程款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8日的工程款利息66886.16元,并按照年利率4.35%承担自2022年7月9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水电安装专业分包合同》一份,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金昌市金川区金昌江楠农业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园(一期)建设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依照约定完成了部分工程,经双方确认形成机电工程阶段性结算审核表一份,结算总金额为2137612.87元,被告给付600000元,余款经索要被告至今未予给付。诉讼中,原告撤回结算审核表中第六项施工现场工人窝工费的诉请,对第五项施工现场剩余材料由原告自行拉回。对金昌主体工程施工总造价699930.11元、永昌主体工程施工总造价74697.56元、现场临水临电施工总造价468700元、现场零点工52516.2元,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鼎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付清,若逾期给付,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另行给付30000元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40元,减半收取9620元,由被告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