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鼎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淮安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6625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探沂镇西禅村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ND3JU94。
法定代表人:徐昕,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子嘉,临沂兰山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淮安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MPQJ15Q。
法定代表人:纪怀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鼎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海南市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NGEG58G。
法定代表人:陆燕,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504675F。
法定代表人:宋文俊,董事长。
被申请人:海南胜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人民政府北楼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1101778。
法定代表人:蒋鹤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鼎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胜丽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鼎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胜丽实业有限公司价值2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鼎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胜丽实业有限公司价值22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临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