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1924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辽宁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382170W),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辽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