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济引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恒济引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3财保32号
申请人:北京恒济引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上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霞,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
被申请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张各庄村工业区路**div>
法定代表人:沈坚,经理。
申请人北京恒济引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济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名下价值五十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二焕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谢彩凤
书记员王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