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丰收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明龙,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7年8月18日,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原审被告:荆门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望兵石路8号石化家苑小区五号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2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主要从事的是入户天然气管道、天然气表的更换和调试,所涉及的建筑物已建成,用户天然气表内外管道已安装完毕,因此,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应当由当事人约定的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案由,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昆仑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框架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验收等内容;另一方面,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退还工程押金等。因此,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荆门市东宝区,故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对于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由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万玲
审判员*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