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02民申1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丰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2610K。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华,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7年8月18日,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胜阳港天津路115-13
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7708180013
原审被告:荆门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望兵路**石化嘉园小区**商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220716365.
法定代表人:胡天国,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荆门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鄂0802民初23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是调解书违背了其真实意愿,申请人在庭审和电话中表明了不应承担周光保收取的325000元(押金和建设费用);二是侵害了案外人冯光胜的利益;三是周光保与万明龙无权参与调解,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权限为和解而非调解,调解书未送达申请人。
***提交意见称,调解书系双方自愿达成,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不符合再审的法律规定。
本院审查查明,2018年9月18日,本院受理***诉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荆门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请支付工程款967595.86元及利息,诉请退还押金325000元。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22日、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出具二份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分别为周光保(湖北昆仑燃气工程项目负责人)、万明龙律师。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周光保的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载明万明龙的权限为:全权处理,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2019年5月13日,本院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7月9日,邹任驰、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荆门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2018)鄂0802民初237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前支付***工程款83万元(该83万元已经将***欠案外人周光保的借款4万元予以抵扣,***无需再偿还周光保的4万元)。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调解书是否违背了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愿问题。首先,在庭审时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和辩论中均陈述30万元保证金未达到退还的条件,并非不应承担;其次,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昆仑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框架合同》5.5条款明确约定,***缴纳保证金30万元后本合同生效;第三,2019年1月29日的电话中,王文华表明了不应承担周光保收取的325000元(押金和建设费用),但王文华在该案审理中未经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的授权,且电话沟通在庭审和调解之前,不能证明调解违反了申请人的真实意愿。
关于本案调解是否侵害了案外人冯光胜的利益问题。2019年5月13日的庭审中,申请人提交了包含冯光胜机组在内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占东海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调解书确定的金额低于***诉请的金额,该金额经双方当事人核算认可,不能证实侵害了案外人冯光胜的利益。
关于周光保与万明龙是否有权参与调解的问题,虽然申请人向受委托人周光保、万明龙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委托权限为和解而非调解,本院认为,虽然和解和调解在理解上有所区别,但其主要理解均为双方当事人的受权委托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故无论是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还是当事人自行和解,均可以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在申请人没有撤销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周光保、万明龙作为受委托人有权参与调解。关于送达调解书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即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故周光保、万明龙作为诉讼代理人,有权签收调解书。
综上,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系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中石化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香平
人民陪审员 李凤英
人民陪审员 刘婷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振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