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达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与营口某某有限公司、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811民初1347号 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冶金街中板里。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营口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老边区路南镇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被告: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兴路1725号8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某某有限公司、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