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811民初1347号
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冶金街中板里。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营口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老边区路南镇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被告: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兴路1725号8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某某有限公司、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