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3知民初119号 原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东一路7号西藏西欣商贸有限公司A座60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栋1门5019室-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