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581民初39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创明电池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总监。
原告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创明电池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陕0581民初39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创明电池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人民币233000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创明电池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以人民币2330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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