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81执141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韩路昝村街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赣州源滙通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华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与赣州源滙通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陕0581民初2136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赣州源滙通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预付的加工款273913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982元,由赣州源滙通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赣州源滙通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财付通、支付宝均无可扣划款项。
3、本院委托被执行人赣州源滙通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区大余县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当地法院答复委托案件量较大,暂无法反馈。
4、对被执行人赣州源滙通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
5、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