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香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34号 原告: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韩路昝村街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香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麻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香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