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280号 申请人: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L6F89,住所:陕西省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韩路昝村街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l124MA4R2HJH66,住所: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工业集中区宏发创新创业园第六栋。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8年11月9日,住河南省淮阳县。 申请人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以1468495.98元为限)。申请人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以陕西正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以人民币1468495.98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红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