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1525号
原告:东莞力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三星村委会科技路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9815001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雅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宝深路99号科陆大厦B座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54763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东莞力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雅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431270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2019)富南诉保第20190411-001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雅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127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