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力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力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雅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2967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力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清溪镇三星村委会科技路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98150016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雅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宝深路99号科陆大厦B座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54763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东莞力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雅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97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516020.8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强制执行后,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产及一台车辆;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雅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一台车辆;上述财产本院均暂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