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市市政设施所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502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81号。 被执行人:本溪市市政设施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210500463562456Q,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北光路6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市市政设施所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502民初16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姜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 书记员 : 滕 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