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百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绿洲机扫互联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3民初322号 原告:济南百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绿洲机扫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济南百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绿洲机扫互联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且***下落不明,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3民初322号 原告:济南百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绿洲机扫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济南百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绿洲机扫互联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且***下落不明,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