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3民初322号
原告:济南百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绿洲机扫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济南百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绿洲机扫互联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且***下落不明,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3民初322号
原告:济南百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绿洲机扫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济南百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绿洲机扫互联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且***下落不明,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