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润盛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691民初2016号
原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服务外包园A-6号五层、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4696972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润盛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中本镇大本村7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2MA1B8N90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润盛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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