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1302民初7159号
原告:南充市开发区某某建筑辅料租赁站,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经营者: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充市开发区某某建筑辅料租赁站(以下简称“某某租赁站”)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二建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租赁站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成都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等共计6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21年7月10日起按同期LPR的4倍标准计算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出具保函费用等。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建南充市高坪区雍景.上河湾项目一期一标段工程在原告处租赁钢管、扣件等建筑器材;同时,还对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止2025年5月20日,被告欠付原告租金等共计6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成都某公司辩称,一、被告对欠付原告租金650,000元,没有异议,但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项,被告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日4‰过高,原告在起诉状中列明的按四倍LPR计算同样过高,因为本案的基础合同关系是租赁合同,而非金融借贷合同关系。所以利息主张应当按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利息应在LPR的1倍至1.5倍之间计算。双方的租赁合同并未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约定由违约方承担,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成都某公司(乙方)与某某租赁站(甲方)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某某项且(一期)一标段(1#一9#楼、11#一14#楼及相应地下室。2.第二条租赁物名称、数量、租金单价:
3.暂定总金额:900,000元;4.交货地点、验收及运费(装卸费)承担以上周转材料交货地点及质量数量验收地为乙方仓库,由甲方指定人员(2人以上)验收签字视为交付,实际用量以双方单位签字的出库单、入库单为准,作为租金结算的有效依据。领、退料时的运费及装卸车费由甲方承担,装车费20元/吨,卸车费20元/吨。租赁物资出场后,(甲方将物质拉出乙方库房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租金计算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材料归还退完之日为止。6.租金结算方式:每月结算一次,按月支付租金,乙方应在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报送本月租赁月报表,收到报表后,甲方在次月10日前按报表上金额的100%支付当期租赁费。本合同单价不含税。乙方可在税务局代开发票,费用由甲方承担(包含税务局所收取的一切费用)。7.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租赁费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每日千分之4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强行拆除属于乙方所租赁的物质材料,拆除费用概由甲方承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8.租赁架料物资退场后或合同内容执行完毕,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办理完成租赁合同终结结算书以及支付剩余租金费用。如超期未支付,视为继续使用,并每天计算租金与违约金,违约金收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租赁费用每日千分之四的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20年5月8日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该补充协议将金额增加为1,550,000元。
后经双方结算,从2019年1月2日至2021年6月4日期间共计产生租赁费2,853,852.81元,扣除已付款项后,成都某公司尚欠某某租赁站650,000元。庭审中,成都某公司对此亦表示认可。
另查明,某某租赁站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产生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1,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被告身份信息、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租金结算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保单保函费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某某租赁站与成都某公司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对于某某租赁站主张成都某公司欠付租金650,000元并提交了《租金结算明细表》,庭审中成都某公司对该金额亦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对于某某租赁站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违约金的性质和功能系以守约方的损失补偿为主、对违约方的财产惩罚为辅,本案中成都某公司违约给某某租赁站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据此本院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于违约金计算起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最后一次结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4日,案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成都二建在次月10日前按照报表金额支付租赁费,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全费,因被告违约行为致使本案诉讼产生,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保函费用,因保函费用不属于保全行为必要支出费用,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南充市开发区某某建筑辅料租赁站支付租赁费6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6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南充市开发区某某建筑辅料租赁站支付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充市开发区某某建筑辅料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7元,由原告南充市开发区某某建筑辅料租赁站负担1,001元,由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负担5,7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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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将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采取上述1.2条的执行和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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