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执1913号之四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执191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盛路2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483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海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濂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75720467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01民初150号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琼民终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海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述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1.绿地集团海口置业有限公司向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付款11376749元;2.绿地集团海口置业有限公司向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19312065.85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1234719.1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8日起计至2023年2月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119312065.85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3.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19312065.85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绿地海德公馆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人民币115664140.94元及相关利息(待算),执行费为183064.14元(暂计),合计人民币115847205.08元(暂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绿地集团海口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通知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以其与执行人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01民初150号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琼民终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自该项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撰稿:***校对:***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6日印制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