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某;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181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87084817D。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祥盛街10号10楼10号。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4********。 本院在执行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豫0181民初77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