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822执9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青工南路(第三功能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87084817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信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普东镇任家屯村任家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3787538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关于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23)内0822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1.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77702元及违约金(以37770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7元,由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并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到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见了该公司职工***,***表示已经收到我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向本院报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财产情况,称本公司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二、通过各级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资金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除以下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于2025年1月3日依法轮候冻结,未实际冻结到款项,本案执行费未执行到位。 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鲁BW××**、鲁BW××**、鲁BU××**、鲁B1××**、鲁B3××**、鲁BU××**、鲁BU××**、鲁BU××**、鲁BU××**、鲁BU××**、鲁BU××**、鲁BU××**十二辆汽车已被多个法院查封,且上述部分车辆也处于脱检、脱险状态。 三、经启动最高院网络查控及向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青岛市即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磴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磴口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公司及法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通过全国统一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向有义务协助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法定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法定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内0822执9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并办理结案手续。如未及时办理结案手续,被执行人的不良社会征信记录尚未消除,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亦可能会被录入社会征信系统,有关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等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其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为三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上述财产转让、买卖、过户、抵押、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