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内0291执364号
呼和浩特市荣乐商贸有限公司、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荣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7519元(本金19669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117元、保全费15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34元、执行费2968元)。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7519元。至此,呼和浩特市荣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内02民终3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