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福建省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厦门机电工程分公司、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2民初226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厦门机电工程分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62号19D。
负责人:***。
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福新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建泰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可门工业区兴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厦门机电工程分公司、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建泰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48元,减半收取248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林 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莎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