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民终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坡刘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考古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乐游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户籍登记住址:西安市雁塔区,现住西安市长安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坡刘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4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4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