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民申4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考古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乐游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0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自1998年1月起一直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30日解除,本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自2018年6月30日起算,尚未届满。原判决以其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明显错误。故请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陕西省考古研究院提交意见称,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8月解除,有考勤表、技工工资汇总单及一审法院调取的申请人的银行流水为证。我院2018年1月13日并未向申请人发放过工资,申请人已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其再审申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原审法院依据经双方质证的工资单、考勤表等证据,并结合双方在庭审笔录中的陈述,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6年8月实际解除,符合证据规则。***于2018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确已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在原审中虽主张用人单位曾于2018年1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给其发放过1000元的工资,但其工资卡银行流水单显示当日并无进账,且该金额与其所主张的月工资5千元明显不符,原判决未支持***的该项主张,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赵***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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