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23031号
原告:***,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系其女。
被告:陕西省考古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省考古研究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1168.5元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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