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陕西考古博物馆)

陕西省考古研究院、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23031号 原告:***,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系其女。 被告:陕西省考古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省考古研究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1168.5元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