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陕西考古博物馆)

西安绿恒食品仓储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22民初299号 原告:西安绿恒食品仓储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省考古研究院。 原告西安绿恒食品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绿恒食品仓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绿恒食品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绿恒食品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