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02民初2168号
原告:珠海洪蔚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湖路53号-1厂房一内四楼4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星玛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科技七路18号B型厂房一、二层。
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洪蔚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星玛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9日向原告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527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已于2018年3月9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洪蔚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