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495号
原告:深圳市创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南山区科技园松坪山路5号嘉达研发大楼副楼1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13038T。
法定代表人:王功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常勇,广东联睿(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彦,该公司员工。
被告:星玛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科技七路18号B型厂房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651783443。
法定代表人:钟兰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创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星玛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创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创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177元,由原告深圳市创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新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海瑜
杨雅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