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702执2344号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和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郴州倍乐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和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倍乐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702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郴州倍乐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商铺租金417910.7元、违约金55267.61元及律师费1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受理费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经向市住建局、国土局、车管所、银行等部门查询及通过法院综合系统委托相关金融机关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广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