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1642号
原告: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工业集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11718235。
法定代表人:刘月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军,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江,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滨海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763187459。
法定代表人:田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2元,减半收取2001元,由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常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记员 耿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