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196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11718235。
法定代表人:刘月红,总经理。
被申请人:****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史口镇炼化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ABAL3K。
法定代表人:王朝,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热力供应有限公司3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申请人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江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