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

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东营海欣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196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11718235。

法定代表人:刘月红,总经理。

被申请人:****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史口镇炼化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ABAL3K。

法定代表人:王朝,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热力供应有限公司3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申请人江苏远通波纹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江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