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龙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民初5970号

原告:**,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华大街9号院8号楼21层2101。

法定代表人:雒春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锋,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龙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9年5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曹 静
审  判  员   彭 宇
审  判  员   周生辉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姣姣
书  记  员   王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