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春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3791号 原告:杭州春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155号2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春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春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春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春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