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3民终1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思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经济开发区纬四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MW6BP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姐夫),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上诉人安徽思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思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申请,经本院征询意见,***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思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3民初3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思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0.5元,均由安徽思嘉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